• 淄博企业全职工作的毕业生申领租房(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8-10-12  /  浏览:7584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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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我市人才工作发展,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来淄就业创业,根据《中共淄博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淄发[2017]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到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含中央、省属驻淄企业,不含劳务派遣类企业,下同)全职工作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租房(购房)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

  本细则所扶持的对象是到我市全职工作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后三年内全职到我市企业工作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硕士、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含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学历)。

  第三条  补贴发放条件

  申请租房(购房)补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者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学历;

  (二)2017年12月13日,市委、市政府(淄发[2017]34号)文件下发后,毕业三年内在我市初次就业并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

  (三)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发放不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申请购房补贴的,须为个人及配偶名下首套住房,在合同期内工作满1年以上的;

  (五)全职在淄工作五年内可申请购房补贴。享受购房补贴后,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第四条  补贴发放标准

  (一)本科学历给予每年6000元的租房补贴,工作起连续享受3年;首次在淄购房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购房补贴。

  (二)硕士研究生给予每年1万元的租房补贴,工作起连续享受3年;首次在淄购房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购房补贴。

  第五条  申请材料

  (一)申领租房补贴

  1.《淄博市在企业工作的硕士、本科毕业生租房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租赁合同、租金发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卡(《就业创业证》)。

  3.与企业签订的三年以上劳动合同,金融机构代发工资证明。

  (二)申领购房补贴

  1.《淄博市在企业工作的硕士、本科毕业生购房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房产证(购房合同)和发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卡(《就业创业证》);

  3.与企业签订的三年以上劳动合同;营业执照副本;金融机构代发工资证明。

 第六条  办理流程

  (一)补贴申报。符合条件的个人每年9月20日前,经企业同意后持相关材料,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补贴审批。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计算具体补贴金额,编制补贴花名册和汇总表,进行公示。

  (三)补贴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

  第七条 补贴负担渠道

  企业全职工作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租房(购房)补贴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负担50%,区县负责发放、落实到人。市财政承担部分按照“先行预拨、据实结算”的办法补助区县。

  (一)资金预算。上年12月底前,市财政按照预算安排数的90%左右提前通知下年度预算,待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

  (二)资金结算。每年10月15日前,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将本地《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和发放花名册、资金拨付凭证等资料,报送市劳动就业办公室汇总审核。

  市劳动就业办公室负责对区县上报的《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及相关发放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各区县上报人数、发放标准及金额的真实性、准确性。每年10月31日前审核确定发放人数和市级补助资金数额,并形成书面材料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审核意见办理市级补助资金结算。

  第八条  企业全职工作的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合同期内未满3年,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停发租房补贴。

  第九条  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年龄、学历、户籍、社会保险及住房情况等方式弄虚作假的,或者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申请人违反本细则规定,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的,或者被终止发放补贴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诚信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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