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产广告禁用“名校学区房”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6-01-31  /  浏览:1521 次  /  

重庆晚报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最新《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下月起施行,原《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我市同步实施。规定要求,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如果你正考虑买房,不妨关注以下新变化。

  注明规划配套设施

  不少开发商为突出地理位置优势,抓住周边配套或规划作为卖点。规定对此明确提醒,“广告中涉及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的,不能作误导宣传。”也就是说,广告应直接、清晰说明周边建设、规划情况,模糊用语比如“10分钟到观音桥”等描述视为违规。

  不得含有升学承诺

  规定提出,“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也就是说,消费者看见“名校学区房”等承诺性、暗示性广告,可以向工商部门反映。

  明示实际售价期限

  广告中打着“最低售价XXXX元起”,吸引消费者前来询价,今后也属违规。规定中提出,广告语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清楚表示为实际销售价格,并明示价格有效期限。

  渝中区工商分局相关工作人员说,地产广告必须说到做到,让消费者用广告承诺的价格买到房子。此外,广告语中不能采用“风水宝地”等类似词汇。

  最高罚款3万元

  规定提出,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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