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征收补偿“新准绳”11月1日起执行
  • 资讯类型:本地楼市  /  发布时间:2013-11-02  /  浏览:2015 次  /  

淄博新闻网

         近日,记者从淄博市房管局官方网站获悉,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公布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根据规定,从11月1日起,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进行调整,最受市民关注的搬迁补偿费为住宅12元/建筑平方米•次,不足720元的,按照720元计发,非住宅18元/建筑平方米•次,一次性搬迁补助费为6000元。
       根据《通知》要求,调整后的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分别为:
       搬迁补偿费,住宅:12元/建筑平方米•次,不足720元的,按720元计发。非住宅:18元/建筑平方米•次,但是征收生产用房的,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搬迁补助费。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地区分类计发,其中一类: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桓台县、高新区;二类:博山区、周村区、文昌湖区;三类:高青县、沂源县。具体标准为,住宅:一类:10.5元/建筑平方米•月,不足630元的按630元计发;二类:8.4元/建筑平方米•月,不足510元的按510元计发;三类:7.4元/建筑平方米•月,不足450元的按450元计发。
       非住宅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又分为营业用房、生产用房等六种情况。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补偿费一样按照地区分类计发。
       据了解,调整后的一次性搬迁补助费为6000元。新标准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0月31日。本报特别提醒,本标准施行前已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公告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继续按照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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