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业停车服务费不含车辆看管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13-04-16  /  浏览:570 次  /  

淄博新闻网

       记者自市物价部门获悉,市物价局、市房管局联合出台《淄博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新建小区物业服务等级认定程序、物业服务费缴纳起始时间界定、调整收费标准的程序等内容,其中,市民十分关注的物业对业主车辆停放提供服务有了明确规定。
政府指导市场调节分类推进
       《办法》规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不同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下同)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以合同形式约定。
新建小区物业服务等级认定明确
       新建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由开发建设单位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在房管、价格主管部门指导下,由物业所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由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等参加的联席会议,依据小区规划建设情况、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成本等因素协商确定。
       新建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停车服务、车位(车库)租赁服务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物业服务等级,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以合同形式约定。建设单位在新建商品房销(预)售价格备案时,一并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物业所在地价格、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物业交付之日起交服务费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交付当月按实际交付天数交纳物业服务费。
       建设单位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交付物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购房合同约定进行,并办理交付手续。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自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
       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房屋空置超1年减收物业费
       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确认后,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应当依据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收,具体收费标准可按不超过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确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停车服务费不含车辆看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且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服务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车位使用人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合同约定。
       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汽车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已购买车位但尚未停放车辆的,经车位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空置期间的停车服务费应适当降低,具体收费标准可按不超过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7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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